2015年司法考試民訴法復習:訴訟代表人
2015-08-12 09:19 | 華圖網校 | 責編:馮眀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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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表人訴訟的特點
(1)當事人一方人數(shù)眾多的共同訴訟:一般指10人以上。
(2)代表人為2至5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1至2名訴訟代理人。
2.人數(shù)確定的代表人訴訟
(1)起訴時當事人人數(shù)已經確定。
(2)多數(shù)當事人之間具有同一的訴訟標的或具有同一種類的訴訟標的。
(3)人數(shù)確定的訴訟代表人的產生
①推選方式:全體當事人推選共同的代表人;部分當事人推選自己的代表人。
②推選不出代表人的人:必要共同訴訟由自己參加訴訟;普通共同訴訟可另行起訴。
3.人數(shù)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
(1)起訴時當事人人數(shù)尚未確定。
(2)多數(shù)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標的同一種類。
(3)人數(shù)不確定的訴訟代表人的產生
①推選代表人。
②法院提出人選與當事人協(xié)商。
③可以由法院在起訴的當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4.訴訟代表人的權限
(1)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fā)生效力;
(2)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