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試商法復習:票據權利的瑕疵
(一)票據的偽造和變造
1、票據偽造。指假冒或虛構他人名義為票據行為并在票據上簽章。被偽造人不承擔任何票據責任,偽造人亦不承擔票據義務但須承擔其他法律責任。偽造的簽章不影響真實簽章的效力。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時,只要按法律規(guī)定對票據簽章和各記載事項進行了通常審查,即使未能辨認出偽造的簽章,付款行為仍然有效。
2、票據變造。指無合法變更權限之人,對除簽章外的票據記載事項加以變更。變造人在票據上沒有簽章,則不承擔票據義務,但應負相應刑事、民事及行政責任;若變造人在票據上有簽章,則按其變造以后的票據記載事項承擔票據義務,并承擔相應刑事、民事及行政責任;在變造之前簽章的其他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在變造之后簽章的其他人對變造后的記載事項負責;不能辨別在變造之前簽章或變造之后簽章的,視為在變造之前簽章。
(二)票據的更改和涂銷
票據的更改是指更改票據上記載事項的行為。合法地更改票據上的記載事項,必須是有法定更改權限的人依法更改票據上可以更改的記載事項。票據法第9條規(guī)定,票據金額、日期、受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對票據上的其他記載事項,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應當由原記載人簽章證明。可以更改的其他記載事項是指除金額、日期和收款人名稱之外的事項,包括付款人名稱、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項。
票據的更改和涂銷是指將票據上的簽名或其他記載事項加以更改或涂抹消除的行為。
票據涂銷的法律責任。我國票據法第9條規(guī)定,除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任何人不得更改,更改會導致票據無效外,以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更改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也會導致票據無效外。對票據上的其他記載事項如付款人名稱、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只需簽章證明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