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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試商法復習:追索權的法律性質(zhì)及原因

2015-08-14 09:21  |  華圖網(wǎng)校  |  責編:馮眀發(fā) 點擊收藏

  1.追索權的法律性質(zhì)

  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追索權是持票人在第一次請求付款收到拒絕后,行使的第二次請求權,第一次請求權主債務人付款,這是持票人的基本票據(jù)權利,在主債務人拒絕付款或無力付款時,持票人可行使第二次請求權,要求所有在匯票上簽名的人中一人、數(shù)人或全體人員,償付匯票金額。

  2.追索權行使的原因

  (1)匯票到期被拒付的,或雖然付款人表示可以付款,但是,要滿足其一定的條件,視為拒絕付款。

  (2)匯票未到期,但是被拒絕承兌的,被拒絕承兌的匯票必須是形式上符合票據(jù)法規(guī)定,不缺少必要的記載事項,以及持票人的票據(jù)身份沒有缺陷等。

  (3)承兌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4)承兌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chǎn)的,或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yè)務活動的,在此情況下,持票人有兩種選擇,第一種是行使追索權,請求其他的債務人履行匯票義務;第二種是放棄追索權,以匯票金額向破產(chǎn)清算組提出破產(chǎn)債權申報,意圖從破產(chǎn)人處得到匯票金額的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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