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報考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73年12月3日至1991年12月3日期間出生);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學歷
1、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人員;
2、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畢業(yè)生;
3、生源地或常住戶口為廣西的國家承認學歷的大專畢業(yè)以上人員;
4、經(jīng)自治區(qū)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對邊遠艱苦和少數(shù)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部分職位,報考者可放寬到高中、中專學歷。
(八)具備自治區(qū)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考: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
2、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3、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作弊行為且被給予不得報考公務員處理的人員;
4、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和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五年的;
5、現(xiàn)役軍人;
6、新錄用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工作未滿2年(含試用期)的;
7、在讀的非2010年高校應屆畢業(yè)生;
8、法律法規(guī)及有關文件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人員。
(十)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的職位。即“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紀檢、監(jiān)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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