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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國家公務員考試考場規(guī)則及違紀違規(guī)認定
2011-11-22 09:47  國家公務員網 點擊: 載入中...

  違紀違規(guī)事后認定

  1.關于手機使用的界定

  (1)手機使用

 ?、贁y帶身上并開機;

 ?、谖捶旁谥付ㄎ恢蒙?,手機鈴音響、鬧鈴響或手機振動;

  ③攜帶手機當作鐘表或其他功能使用的;

 ?、苣贸鍪謾C看、接收或發(fā)送信息等;

 ?、菽贸鍪謾C并開機;

 ?、奁渌O(jiān)考人員明確記錄為“使用”或事后核實為使用的。

  以上按照《辦法》第七條第三款進行認定。

  (2)手機未使用

  除“手機使用”以外的其他情形。

  以上按照《辦法》第六條第一款進行認定。

  2.關于考生坐錯考場

  (1)考試前期,考生主動提出走錯了考場,經主考同意繼續(xù)考試的,不作處理。

  (2)考試期間,由監(jiān)考人員發(fā)現(xiàn)坐錯考場,繼續(xù)原地參加考試的,按坐錯考場認定。(《辦法》第六條第二款)

  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辦法(節(jié)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 4 號

  第六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當場發(fā)現(xiàn)經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務員考試工作人員責令其離開考場,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事后發(fā)現(xiàn)的,由公務員考試機構或者招錄機關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將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三)不按規(guī)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規(guī)定的答題用筆作答的;

  (五)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六)在答卷(答題卡)上做特殊標記的;

  (七)其他一般違紀違規(guī)行為。

  第七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務員考試機構或者招錄機關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 5 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抄襲、協(xié)助抄襲的;

  (二)持假證件參加考試的;

  (三)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四)其他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

  第八條 在考試或閱卷過程中認定報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務員考試機構或者招錄機關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終身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經查實認定為串通作弊或者有組織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頂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jié)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guī)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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