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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國考面試熱點解析:如何看智障者入獄
2011-11-05 09:39  華圖網?!↑c擊: 載入中...

  參考解析

  三年前出走的智障者呂天喜,三年后卻從監(jiān)獄里刑滿釋放,而且有可能是被冒名頂替。發(fā)生在河南洛陽的這起“智障者入獄”案件,折射出一些地方刑事司法工作中的缺失,值得深思和反省。

  首先,本案存在著嚴重的疏漏。在現(xiàn)有刑事訴訟程序相對完備的背景下,一個即便犯罪也無需承擔刑責的智障者,卻經過公檢法一系列法定程序入獄3年,這顯然并非只是某一個環(huán)節(jié)出了差錯,而是用以防止當事人被錯誤追訴的程序機制在本案中出現(xiàn)了整體性失靈。我國刑法明確規(guī)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刑事訴訟法中有專門的針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精神病鑒定的程序性規(guī)定,還要求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時必須查明“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其中就包括犯罪嫌疑人是否為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從公安機關的偵查到檢察機關的批捕,從提起公訴到刑事審判,從作出判決到收押執(zhí)行,現(xiàn)行司法制度中有多種保障措施避免冤假錯案的出現(xiàn),在本案中卻沒有任何一項保障措施發(fā)揮應有的作用,導致“智障者入獄”的出現(xiàn)。諸多信息表明,對智障者治罪并非辦案者全部不知實情,更像是一種“明知不可為而為之”。

  其次,呂天喜事件必須引起各有關部門高度重視,采取及時有效的糾正措施。應迅速成立由公、檢、法、司相關部門人員參加的專門調查組,對案件的批捕、起訴、審判、收押等各環(huán)節(jié)進行徹查,調查情況應及時向社會公布。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均沒有發(fā)現(xiàn)呂天喜是一個重度智障人是難以理解的,因為要向這樣一個前言不搭后語、嚴重答非所問的“犯罪嫌疑人”核實其犯罪事實,顯然是困難的。

  應該通過調查,重點調查清楚下列問題:智障者呂天喜如何犯下?lián)尳僮?又如何變身為罪犯“田曐”?為什么入獄之事遲遲沒有通知其家人?對于一個“前言不搭后語、所有人一接觸就知道他不正常”的嫌疑人,為何如此明目張膽地抓捕治罪?又何以明知故犯地在檔案卷宗上留下“癡呆”這樣授人以柄的證據(jù)?其背后是否隱藏著不為人知的“替人頂罪”?諸多疑問都需要合理化的調查結論。如果經過調查,確定公、檢、法的工作中存在過錯,要依法、依規(guī)、依紀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并且通過啟動再審程序對原有的審判結果進行糾正,對智障者呂天喜進行合理賠償。

  最后,應反思本案對立法和執(zhí)法的有益啟示。聯(lián)系最近的一些冤假錯案來看,在有案必破的政績觀驅使下,在權力暗箱操作成本極低的環(huán)境里,目前某些地方的司法公正問題還比較突出。這起“智障者入獄”案件表明現(xiàn)行的刑訴制度需要進一步完善,應通過立法修補秘密拘捕等制度上的不足,減少可能被濫用的程序漏洞,以更全面、有效地保障當事人的正當訴訟權利。除了立法上的制度公正之外,還要高度重視法律執(zhí)行過程中的公正,通過內部監(jiān)督、人大監(jiān)督、群眾監(jiān)督等多種方式加大監(jiān)督的力度,對公、檢、法的辦案進行更有效的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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