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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政法干警考試民法學:婚姻法重點解析
2011-09-09 09:32  華圖網?!↑c擊:

  對歷年政法干警民法學考試進行分析可以得出:在考查模塊上,前兩年的考試中對知識產權有涉及、對婚姻法考查比重不大。而今年的大綱取消了知識產權,明確了考查婚姻法。今年的考查內容是民法總論、物權、債權、人身權及婚繼法、民事責任,明確了五個部分所占的比例,人身權和婚姻法、繼承法的考查部分占了20%。

  在這三部分的內容中,婚姻法是今年新增的考點,婚姻法內容在民法體系中就屬于狹義民法的范疇,而今年8月13日正式實行的《婚姻法解釋三》對夫妻財產問題進行重新定位,婚姻法知識和社會生活、社會熱點密切聯系,希望考生給予重視。在這部分中,考生需要重點掌握以下三個問題。

  一、無效婚姻

  1.無效情形

  (1)重婚的;

 ?。?)直、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3)未達到婚齡;

 ?。?)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2.申請宣告人

  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題,除婚姻當事人外,還包括:

 ?。?)以重婚為由的,由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2)婚齡為由的,由未達婚齡的近親屬;

 ?。?)親屬關系為由的,由當事人的近親屬;

 ?。?)疾病為由的,由與患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3.無效婚姻之訴

 ?。?)當事人僅以一方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等為由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2)當事人依婚法第10條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情形已經消失的,應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或雙方死亡1年內,生存一方或利害關系人依第10條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應受理

 ?。?)同一婚姻分別受理離婚和無效的,先判決后者再進行離婚審理

  二、可撤銷婚姻

  可撤銷婚姻是指當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成立的婚姻,或者當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結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賦予一定的當事人以撤銷婚姻的請求權,該當事人可以通過行使撤銷婚姻的請求權,而使該婚姻無效的婚姻。

  1.可撤銷婚姻的情形:受脅迫

  2.撤銷機關:婚姻登記機關、法院

  3.除斥期間:1年,登記日起算;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復自由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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