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院的組織體系與職權
我國人民法院的組織體系由以下法院組成:全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
(1)最高人民法院,其主要職權包括:一審管轄權 ;上訴管轄權;審判監(jiān)督權;司法解釋權;死刑核準權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
?、倩鶎尤嗣穹ㄔ?,包括縣人民法院和不設區(qū)的市人民法院、自治縣人民法院、市轄區(qū)人民法院?;鶎尤嗣穹ㄔ旱穆殭嘀饕ㄈ缦聨讉€方面:一審管轄權、庭外處理權、調(diào)解指導權。
?、谥屑壢嗣穹ㄔ海ㄔ谑?、自治區(qū)內(nèi)按地區(qū)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在直轄市內(nèi)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設區(qū)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的職權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一審管轄權、上訴管轄權。
?、鄹呒壢嗣穹ㄔ?,包括省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其職權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一審管轄權、上訴管轄權、審判監(jiān)督權、死刑核準權
(3)專門人民法院
專門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組織體系中的一個特殊組成部分,是專門性質的審判機關。它按照特定部門或者特定案件而設立,管轄與該部門有關的案件或特定案件。
目前我國設有軍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鐵路運輸法院等三種專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