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公務員的辭退
《公務員法》第83條規(guī)定,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在年度考核中,連續(xù)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如確定該公務員不能勝任現職工作,一般應安排與其實際能力相適應的其他工作。公務員拒絕接受安排的,才可以予以辭退。
?。?)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 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xù)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 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xù)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10.公務員的任職回避
職務回避中的親屬包括四類: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
任職回避中應回避職務的范圍包括三種:第一,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第二,在同一機關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第三,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11.公務員的地域回避
《公務員法》第69條規(guī)定,公務員擔任鄉(xiāng)級機關、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應當實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地域回避,是指擔任一定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不得在自己的原籍及其他不宜任職的地區(qū),擔任一定級別的公職。對公務員地域回避制度的理解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適用地域回避的行政機關為鄉(xiāng)級機關、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
?。?)適用地域回避的人員是擔任上述機關和部門的主要領導職務的人員。
?。?)適用地域回避的情形包括在原籍任職或在一地擔任領導職務較長時間。地域回避主要規(guī)范對象為原籍任職。
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和履行行政職責所實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義、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
行政行為具有以下幾個主要特征:
?。?)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所實施的行為,這是行政行為在行為主體上的特征。
?。?)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或履行行政職責的行為,這是行政行為在職權、職責上的特征。
?。?)行政行為是能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這是行政行為在法律后果上的特征。
?。?)行政行為有著多種多樣的行為方式,這是行政行為在類型上所具有的多樣化特征。它包括行政立法行為、行政執(zhí)法行為和行政司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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