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中國之聲《新聞縱橫》8時23分報道,山東臨沂青年黃廷偉2007年在報考當?shù)毓矙C關(guān)公務員時,筆試、面試都順利過關(guān)了,但在政審階段,他的錄用資格卻因為年少時的“污點”被取消。原來,黃廷偉被查出在15歲考中專時,曾經(jīng)冒用他人學籍。
黃廷偉曾兩度將臨沂市人事局、公安局告上法庭,認為自己當時做法只為維護合法教育權(quán),要求恢復錄用資格。最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了黃廷偉的訴訟請求。那么,一個人在未成年時期的道德“污點”是不是就要背負一輩子了?連線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教授洪道德。
主持人:從表面形式來看,此案的判決結(jié)果并沒有什么不妥,按照在案件的判決中,情和理也應該占有一定的地位,這個案件的最終判定有沒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
洪道德:我個人還是主張認為有點商榷的地方。主要是說,法情理之間,我們要有一個適度的平衡。就本案來講,這個原告,也就是沒有被錄取的黃廷偉,他在當年冒用別人的時候,他并沒有侵犯被冒用人的權(quán)利。當然冒用本身是不對的,但是第一點,他沒有頂著別人的成績?nèi)ド蠈W,而只是用了別人已經(jīng)棄之不用的學籍,通過用了這個學籍,進而用了別人的名字。從這個角度講他沒有侵犯到被冒用人的學習權(quán)利,他是自己考試的成績。第二點,這件事情已經(jīng)過去很長時間了,他是在很久以前頂替別人的學籍上學(不能叫冒用,只能叫頂替別人的學籍上學),在參加公安機關(guān)招錄過程中并沒有任何冒用的情形。從這個角度講,我認為以他過去很久以前的一種行為來確定他今天這個行為不誠實,我認為失之過當。
主持人:在本案中,黃廷偉當年使用他人學籍報考中專,僅僅是為了規(guī)避不合理的招生規(guī)定,爭取自己合法的受教育權(quán)。我們怎么看待這種由制度的缺陷造成的矛盾?
洪道德:在這個地方,我個人主張有些不合理的制度,我們是可以想辦法規(guī)避這些制度,只要在規(guī)避過程中沒有侵犯到他人利益,我認為還是可以允許這種現(xiàn)象存在的。像剛才講的事件,他當年只是頂著別人的學籍,而且是別人棄之不用的學籍給自己創(chuàng)造一個進一步深造的機會,我認為這個是對當時不合理制度的一種合理的規(guī)避,應該允許這種現(xiàn)象存在。
主持人:黃廷偉當時只有15歲,顯然不可能獨立完成使用他人學籍報考中專的行為,而是在學校和老師主導、幫助下完成的。那么一個人在未成年時期的道德污點就要背負一輩子嗎?
洪道德:這個結(jié)果是不應該的。很簡單,我們現(xiàn)在對未成年人有特殊保護,特別強調(diào),未成年人個人的一些違法行為、一些不足之處在此后是要逐漸抹去的,現(xiàn)在已經(jīng)有法律層面的規(guī)定了。就這個案例來講,應該注意到,我們法律有了新的變化,我們的觀念也在不斷進步當中,因此,像這種要求未成年人在今后一輩子背負一個他在未成年時造成的、且不完全是他自己造成的、很小的污點,這個是不符合潮流發(fā)展方向的,應該給予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