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有行賄人揭發(fā),作為控告一方自然要保護行賄人。在訴訟地位上,控告方將行賄人作為一個證人或污點證人來對待,甚至不把行賄行為當成犯罪
兩難的境地導致了這樣的結果:由于辦案人員在收集行賄受賄證據(jù)方面缺乏手段,檢察院沒有辦法對行賄一方進行懲罰。如果不鼓勵行賄人揭發(fā),本來在日常生活中就十分隱蔽的索賄、受賄案情則更加難以敗露
上述現(xiàn)象的癥結,源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在證據(jù)收集的手段、體制、機制等方面存在著嚴重缺陷
最高檢嚴查八類嚴重行賄犯罪案件
1向黨政機關、行政執(zhí)法機關、司法機關和經(jīng)濟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賄的
2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特別是為跑官買官而行賄的
3為非法獲取工程、項目的開發(fā)、承包、經(jīng)營權和礦產(chǎn)資源能源的勘探、開采、經(jīng)營權,以及為逃避環(huán)境監(jiān)管,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
4為生產(chǎn)銷售偽劣食品、藥品、醫(yī)療器材、農(nóng)藥、種子、化肥等違法犯罪活動,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
5為非法逃避稅收、辦理違法貸款、公司企業(yè)違規(guī)上市,向稅務機關、銀行等金融機構、證券監(jiān)管部門中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
6為謀取土地開發(fā)、征地拆遷、農(nóng)業(yè)項目等國家各項資金和政策性補助補貼、農(nóng)村合作醫(yī)療等方面的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
7多次行賄、向多人行賄、行賄數(shù)額大或者因行賄被調(diào)查處理或者刑事追究后又行賄的,受賄犯罪被證實、行賄人拒不交代的,以及群體性事件和重大責任事故中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
8其他嚴重危害民生、侵犯人民群眾生命財產(chǎn)安全、造成國家利益重大損失的情節(jié)惡劣、危害嚴重的行賄犯罪
“堅決懲治受賄犯罪的同時,也必須加大查處行賄犯罪的力度。”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負責人日前在介紹《關于進一步加大查辦嚴重行賄犯罪力度的通知》時如此強調(diào)。
事實上,對行賄者加大查處力度的信號早在今年兩會上就已透露。會上,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首次披露2009年檢察機關查處行賄犯罪案件情況,“加大懲治行賄犯罪力度,對3194名行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寥寥不過二十幾字,但卻是最高檢首次把加大對行賄者的查處力度和行賄者的具體數(shù)字同時寫進工作報告,由此引發(fā)社會對懲治行賄犯罪的熱烈討論。
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有關負責人承認:在司法實踐中,由于受到多方面因素影響,打擊賄賂犯罪存在一定程度的一手硬、一手軟現(xiàn)象,相當一部分行賄犯罪分子沒有受到法律追究。
該負責人明確表示:行賄和受賄屬于對合犯罪,有受賄則必有行賄,行賄犯罪猖獗是造成腐敗滋生蔓延的重要原因,要有效遏制賄賂犯罪滋生蔓延,不僅要堅決懲治受賄犯罪,同時也必須加大查處行賄犯罪的力度。
受訪專家告訴《法制日報》記者,最高人民檢察院當前部署加大查辦行賄犯罪力度的舉措,正是對社會各界共同關切打擊行賄犯罪的積極回應。
行賄人容易受社會同情
在查詢以往案例時,《法制日報》記者發(fā)現(xiàn),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王有杰腐敗案,可謂是查處行賄犯罪難的一個典型。
王有杰曾擔任過中共河南省漯河市委書記,河南省委常委、鄭州市委書記。他在11年的時間里先后54次非法收受個人或單位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34萬余元,構成了受賄罪;另有折合人民幣890萬余元的財產(chǎn)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據(jù)檢察機關提供的相關案情材料表明,王有杰主動供述出60名行賄者,最終出現(xiàn)在起訴書里的只有7名行賄金額較大的行賄者,其余行賄者均以違紀論處,沒有受到法律懲處。
“在權錢交易中,中國傳統(tǒng)文化觀念痛恨有權人索賄受賄,對拿錢行賄的人比較寬容和同情。”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樊崇義今天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說,這成為行賄猖獗的一個社會因素。
有專家認為,由于前些年對行賄罪的查處失之過寬,對行賄人的處罰也過輕,這就使行賄成為一項高贏利低風險的非法活動,使社會上大多數(shù)人都認同這樣一種觀點———“行賄無罪”,導致法律在此方面的教育和約束機制發(fā)揮不足。
而事實上,對于打擊行賄犯罪,我國刑法早有明確規(guī)定:對犯行賄罪的,可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牟取不正當利益,情節(jié)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chǎn)。
據(jù)樊崇義介紹,2003年10月31日,第58屆聯(lián)大審議通過《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同年12月10日,中國外交部副部長張業(yè)遂代表中國政府簽署公約。2005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以全票通過決定,批準加入《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
“我們已經(jīng)參加和批準了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公約的要求非常明確,行賄受賄的定性都是犯罪行為。”樊崇義說。
依賴口供導致打擊不力
“兩對口”是辦理職務犯罪案件的一個“術語”,其語義指涉案行賄者與受賄者口供一致。
《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由于在查辦職務犯罪偵查中,檢察機關不能全面地行使科學技術偵查手段和秘密技術偵查手段,多年以來,偵查人員在辦理行賄受賄這一類職務犯罪案件中,主要靠行賄人揭發(fā)。
“要打擊受賄腐敗,可行賄人不揭發(fā)怎么實現(xiàn)打擊?”樊崇義說,“既然有行賄人揭發(fā),作為控告一方自然要保護行賄人。在訴訟地位上,控告方將行賄人作為一個證人或污點證人來對待,甚至不把行賄行為當成犯罪。”
兩難的境地導致了這樣的結果:由于辦案人員在收集行賄受賄證據(jù)方面缺乏手段,檢察院沒有辦法對行賄一方進行懲罰。如果不鼓勵行賄人揭發(fā),本來在日常生活中就十分隱蔽的索賄、受賄案情則更加難以敗露。
在樊崇義看來,上述現(xiàn)象的癥結,源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在證據(jù)收集的手段、體制、機制等方面存在著嚴重缺陷。
賦予檢察機關秘密偵查手段
“賦予檢察機關對職務犯罪案件行使科學技術偵查手段和秘密技術偵查手段,消除對行賄人作證的依賴性,這是我們新一輪司法改革制定的重要措施。”樊崇義向《法制日報》記者透露,“一旦這項措施實施,檢察機關的懲罰力度就會加大”。
據(jù)介紹,多年以來,檢察機關辦理職務犯罪案件時不能像公安機關一樣,搞那些屬于高端科學技術的秘密偵查手段,比如竊聽、監(jiān)聽、截留電子郵件,控制涉案銀行賬目及金融信息等等。如果對涉案犯罪嫌疑人采取上述手段進行跟蹤、追查,需要向公安機關申報批準。
記者此前在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桂林市秀峰區(qū)人民檢察院采訪時,一名反貪干警就曾向記者透露,他們在辦理職務犯罪案件時,雖然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跟蹤,但如果沒有科學技術手段輔助,將面臨很多難以克服的困難,并可能貽誤最佳戰(zhàn)機,致使辦案進程遭受無可估量的損失。
當時,桂林市人民檢察院剛剛偵破了一起國企出納貪污逾千萬元出逃大案。桂林市檢察院反貪局局長鄒定華告訴記者,專案組偵查人員幾上北京、幾下南寧,如果沒有公安機關提供的大力協(xié)助,擒獲兩名涉案犯罪嫌疑人的時間表將大大推后。
而鄒定華談到的由公安機關提供的技術支持,即科學技術偵查手段和秘密技術偵查手段。
由于檢察院沒有從事高端科學技術偵查手段的器材、人員和相關制度,遇到重大職務犯罪案件,檢察院領導不僅要與本地公安機關進行協(xié)商,出具書面申請,請求公安機關使用科學技術手段協(xié)助破案,甚至還要與異地公安機關協(xié)商交涉,以取得他們對逃至當?shù)氐姆缸锵右扇诉M行協(xié)查。
“新一輪司法改革將使檢察機關在收集證據(jù)方面得到授權,并由此展開查辦職務犯罪案件的新舉措。”樊崇義說,他相信,這些新舉措將大大削弱以往辦案人員對行賄人口供的依賴性,從而改變對行賄犯罪輕判傾向,扭轉打擊不力的現(xiàn)象。
知名反腐學者林喆也認為,最高檢加大對行賄者的查處力度,最終的目的就是要讓官員不敢貪、不想貪、不能貪,也要讓行賄者不敢行賄、不想行賄、不能行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