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權房”之制度解讀
抱團兒的權力趟過制度的河
山東日照、陜西眉縣等地近期出現的公務員低價小區(qū),再次表明保障房在不少地方已經變成了權力房,實際上,這是少數官員在以抱團兒的方式與民爭利。
有評論認為,這樣一種官員集體抱團兒取暖的可怕之處,在于在這樣的與民爭利過程中,權力在“集體正當”的慫恿下,可能催生出的腐敗。
權力房的拔地而起,沖擊了本就薄弱的相關法律防線,但“一旦出現與市場價差距巨大的權力房,相關官員仍可受到紀檢等多方面的問責”,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告訴《法治周末》記者。
悖論:公務員應優(yōu)先買得起房
“現實中的確有很多公務員買不起房,這是事實。但公務員買不起房的比重是否高于社會中等收入者階層?這才是公務員是否應享受特殊政策的關鍵!”中國城鄉(xiāng)建設經濟研究所所長陳淮說。
陳淮認為,我國公務員的工資水平已經達到社會中等程度,如果公務員買不起房,這時社會公共政策要解決的,就是如何逐步實現大多數人買得起房的問題,而不應是“公務員優(yōu)先買得起房”的問題。
建設部、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財政部頒發(fā)的關于《城鎮(zhèn)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建房[1994]761號)第三條規(guī)定:“經濟適用住房是指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戶為供應對象,并按國家住宅建設標準(不含別墅、高級公寓、外銷住宅)建設的普通住宅。”
這個文件的第四條規(guī)定:“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戶認定的標準由地方人民政府確定。”
“公務員作為沒有實現其真正勞動力價值的中低收入者,現有存量住房,只能按照一種完全不合市場規(guī)律的價格,即房改成本價向其出售,其由此取得的產權,也必將受到某些限制。”曾直接參與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房改工作的柳龍說。
“在現實中,大多數中高級官員的住房感受,顯然與普通百姓的感受有很大差別。在高房價時代,很難看到這些官員有做房奴的壓抑,更看不出有房價飆升帶來的焦慮感。”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李成言表示。
針對官員住房問題,中央和地方曾出臺過一些文件加以規(guī)范。1999年8月16日,中央辦公廳頒布的《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規(guī)定,干部的住房補貼建筑面積標準為:科級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級,70平方米;副處級,80平方米;正處級,90平方米;副司(局)級,105平方米;正司(局)級,120平方米。
2005年11月,河南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聯合下發(fā)《關于廳以上領導干部住房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正省級220平方米、副省級190平方米、廳級120平方米。
但這樣的標準也不是“固若金湯”。新華社高級記者楊繼繩曾對北京市的“公務員經濟適用房”作過初步調查,在達官營附近的“廣源居”,一片新建的某機關公務員住宅,局級干部的標準180平方米,遠遠高于1999年中央辦公廳實施方案中的標準。
傾向:公務員享優(yōu)惠轉手獲利
“經濟適用房政策、集資建房政策是國家允許的政策。一些符合條件的低端、年輕的公務員的確有權享受免交土地出讓金的經濟適用房政策。”陳淮說。
我國房改的標志性文件,宣告福利分房時代終結的《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fā)[1998]23號文件)在設計我國此后的住房制度時預留了這一機制,并在作為房改遺留問題的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住房改革中得以貫徹。
但2007年國務院24號文件明確規(guī)定,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其標準控制為60平方米/套,且要有嚴格的準入條件,配置過程要對社會公開透明。
該文件還規(guī)定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只允許距離城區(qū)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yè)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yè),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任何單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購買土地搞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出售。
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我國開始進行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經過20多年的發(fā)展,我國主要通過住房公積金制度、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政策逐步構建了城市公共住房政策體系。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的住房政策于1991年獨立出來并開始不斷發(fā)展和完善。
中央財經大學博士姜玲介紹,當前,我國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住房政策基本實現了兩大特征:一是住房消費轉向認同以經濟適用房價格為特征的職工住宅和市場化住房,新建職工住宅和騰退舊有住房進入經濟適用房價格體系;二是住房分配貨幣化,實行按職級的住房補貼發(fā)放。
值得注意的是,公務員群體對“體制內”的公務員住房供給體系十分依賴。2008年,中央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74%的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居住的是公有房屋。
“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房改借用經濟適用房模式的確可以在地方公務員房改中被借鑒,但憑此謀取超額利益卻是不被允許的。”汪玉凱說。
“在對住房腐敗的內涵、性質和形式進行準確界定的基礎上,除了對官員實行住房登記申報制度,還應建立和健全官員住房監(jiān)管體系。”李成言教授認為,“從國外的反腐成功經驗看,官員住房公開是一種可借鑒的成功模式。”
據介紹,在西方發(fā)達國家,一個重要的經驗是,這些國家規(guī)定官員住房、薪酬等待遇,必須向社會公開,對住房面積標準作嚴格限制,建立完善的公眾監(jiān)督機制和政府監(jiān)督機制,嚴查各種以權謀房等官員住房腐敗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