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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國家公務員考試申論熱點:政府信息公開
2011-11-24 10:35  華圖網?!↑c擊: 載入中...

  5、部分單位和部門政府信息公開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內容簡單、流于形式的現(xiàn)象。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應該既包括行政事務辦理的結果又包括行政行為的程序。目前有關部門信息公開的形式普遍比較單一。有的單位只是將一些行政程序編印成冊供政務信息使用者在現(xiàn)場查閱,或僅在辦公場所設立《公開欄》。有的單位雖然將一些行政許可事項搬上了紅盾信息網,但是要么只是公布了機關的工作流程、機構設置、規(guī)劃方案、機關工作的制度等簡單的信息,要么雖然公布諸如注冊登記的相關信息,但是更新速度太慢,一年或兩年以前的信息也赫然在列。除此,在公開內容上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著過于抽象的現(xiàn)象,偏重公布最終結果,而對決策前和決策過程中的信息公布較少。或者只公開那些不得不公開的、大家都知道的事項,把有可能影響部門利益的事項加以回避,或者只公開一些程序性要求,回避實質性事項。

  6、政府信息公開變成了政績公開,政務公開欄變成了政績光榮榜,而對人民群眾關心的公共事務的決策依據(jù)、決策過程閉口不談,尤其回避工作中的失誤和不足。

  三、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的幾個認識問題

  1、信息公開中,保密與公開的關系如何界定和處理?

  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是目前在實際運作中存在較大爭議的地方。條例中規(guī)定,公民有根據(jù)自己的生產、生活、科研需要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同樣也規(guī)定,政府可以以國家利益、國家安全、社會穩(wěn)定或者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秘密為由來拒絕公開一部分信息。在實踐中如何真正地落實‘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依然沒有得到解決。在任何國家,保密與公開都是一對矛盾,保密過寬過濫,公開就必然受到限制。目前,《條例》中關于保密的規(guī)定,仍然過于寬泛,比如,《條例》規(guī)定如果信息公開后可能會影響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的,則不應公開,這樣的規(guī)定不僅寬泛,而且容易陷入循環(huán)邏輯的悖論。另一方面,《保密法》對于國家秘密的范圍、定密、程序、解密等規(guī)定過于彈性化,在實踐中導致了秘密過于寬泛的情形。雖然剛剛修改的《保密法》對這些方面有了一些調整,但仍有改進空間。保障信息供給,必須改善信息公開制度的外部生態(tài)環(huán)境。否則,即便行政機關愿意公開,也難以公開。

  2、為什么說推行政府信息公開是轉變執(zhí)政方式,深化行政體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長期以來,我國的行政管理體制基本上是處在一個封閉運行的狀態(tài),從決策動議到決策過程以至于決策結果,完全是政府機關內部自我運作的一種機制。這種機制運作的特點就是政府掌握了所有信息,社會公眾幾乎一無所知。由于信息的不對稱性,決定了一切都是政府說了算。公眾只能成為被動的接受者,只能從政府的文件中、會議中甚至是道聽途說中了解一些支離破碎的信息。其結果就是政府怎么說老百姓就怎么聽、就怎么做。長此以往,行政方式也就變成了審批、發(fā)證、收費,開會、發(fā)文、貫徹、檢查等等這種高成本、低效率的模式,既缺乏公開、透明、民主程序,又浪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

  為了徹底改變現(xiàn)行的行政管理體制中存在的各種弊病,實現(xiàn)高效、廉潔、公開、透明的服務型政府、陽光政府的目標,近年來,國務院圍繞“科學民主決策、推進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監(jiān)督”這三項基本準則,大力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不斷轉變政府職能,尤其是以改革行政審批制度為突破口,積極實現(xiàn)管制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變,努力探索政府職能轉變的新途徑、新方式。其中,大力提倡和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就是實現(xiàn)政府職能轉變的一項重要舉措。正如溫家寶總理指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要以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規(guī)范行政權力,調整和優(yōu)化政府組織結構與職責分工,改進政府管理與服務方式,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加快電子政務和政府網站建設,提升公務員隊伍素質,全面提高行政效能,增強政府執(zhí)行力和公信力。由此可見,轉變執(zhí)政理念,實行陽光行政,把信息公開作為政府施政的一項基本制度,將行政機關辦事制度與辦事程序公開,把政府制作和獲取的信息公開,是提高黨的執(zhí)政能力和政府執(zhí)政能力的重要內容,是深化行政體制改革的方向和必然選擇。

  3、為什么推行政府信息公開是建立反腐倡廉長效機制的制度性要求?

  2005年中央印發(fā)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jiān)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明確將政務公開作為反腐倡廉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將政府的行使權力的過程置于人民群眾的公開監(jiān)督之下,不僅對于暢通人民群眾對政府權力的監(jiān)督渠道,發(fā)揮人民群眾當家做主的積極性,保障民主權利的實現(xiàn)將起到積極作用,而且對于防止權力失控、決策失誤和行為失范,尤其是防止政府機關“暗箱操作”,“權力尋租”等,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也將產生深遠的影響。例如鄭筱萸案件中,就涉及一個新興的職業(yè)――“代理公司”,專攻藥品審批關,2003年前后大約有四五百家這樣的公司圍繞藥監(jiān)局轉。2004年,審批新藥就達10009種,而同期美國的食品藥品監(jiān)管局僅受理了148種。正如美國的一位著名學者說的:“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路燈是最好的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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