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方站
您的當前位置:華圖網校 > 國家公務員 > 綜合指導 >
公務員錄用規(guī)定(試行)
2011-10-28 10:24  未知 點擊: 載入中...

  公示時間為七天。公示內容包括招錄機關名稱、擬錄用人員姓名、性別、準考證號、畢業(yè)院校或者工作單位、監(jiān)督電話以及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公示期滿,對沒有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錄用的,按照規(guī)定程序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xù);對有嚴重問題并查有實據(jù)的,不予錄用;對反映有嚴重問題,但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錄用,待查實并做出結論后再決定是否錄用。

  第二十九條  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擬錄用人員名單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地方各級招錄機關擬錄用人員名單報省級或者設區(qū)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十條  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內,由招錄機關對新錄用的公務員進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訓。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任職;試用期不合格的,取消錄用。中央機關取消錄用的,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地方各級機關取消錄用的審批權限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

  第八章  紀律與監(jiān)督

  第三十一條  公務員錄用工作要接受監(jiān)督。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應當及時受理舉報,并按管理權限處理。

  第三十二條  從事錄用工作的人員凡有公務員法第七十條所列情形的,應當實行回避。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設區(qū)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視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調離錄用工作崗位或者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guī)定的編制限額和職位要求進行錄用的;

  (二)不按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和程序錄用的;

  (三)未經授權,擅自出臺、變更錄用政策,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錄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jié)嚴重的。

  第三十四條 從事錄用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調離錄用工作崗位或者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露試題和其他考錄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偽造考試成績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關資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協(xié)助報考者考試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職,導致招考工作重新進行的;

  (五)違反錄用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錄用紀律的報考者,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取消考試、考察和體檢資格,不予錄用或取消錄用等處理。其中,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五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錄用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七條  公務員錄用所需經費,應當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八條  本規(guī)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7日發(fā)布的《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guī)定》(人錄發(fā)〔1994〕1號)和1996年9月10日發(fā)布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人發(fā)〔1996〕84號)同時廢止。

  主題詞:公務員  錄用  規(guī)定  通知

  人事部辦公廳                   2007年11月6日印發(fā)


>>國家公務員考試報名結束后注意事項 11月2-7日報名確認及網上繳費 匯總 專題
>>2003-2011國家公務員考試真題匯總 名師指導2012國考 行測每日一練 申論主題
>>2012年國家公務員筆試必看課程 2012年國家公務員考試優(yōu)惠套餐A:全科

及時的國考新聞速遞,精挑細選的備考指導。華圖網校推薦訂閱:訂閱到QQ郵箱
關注我們:

發(fā)表評論 查看所有評論

表情:
匿名

最新評論

2012年公務員考試課程表
華圖網校命中2011國家公務員考試真題
?
關于我們 | 聯(lián)系我們 | 招聘信息 | 意見反饋 | 合作加盟 | 媒體關注 | 友情鏈接 | 網站地圖 | 網址導航
Copyright©2006-2010 htexam.net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華圖網校 版權所有 京ICP證090387號 京公網安備11010800247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