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種理念是加強法律、制度建設,建立維護見義勇為、誠實守信的社會體系。我國“十六大”提出要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建立公平正義、民主法制、人與人和諧相處的社會,就是要建立健全法制,逐步改變“是非在心口難開”現象目前,我國許多地方已經開始建立“見義勇為”基金、“見義勇為”表彰大會,少數地區(qū)開始了法律上的保護,如“證人保護法律”“證人有酬制度”等等。許多地方企業(yè)建立的企業(yè)與個人信用制度,把企業(yè)、個人的誠信表現與他們的切身利益關系起來,在少部分地區(qū)引入部分西方的法律體系,在制度建設上進行了有益的探索,這些都是我國在制度建設上取得的可喜成績。在“社會引導”與“制度建設”兩種理念上,我們應該互相結合,取長補短既用社會道德標準的提高去約束社會行為,又用制度的完善、法律的健全去維護社會公平新世紀、新階段,加強見義勇為、誠實守信的社會公德建設已愈益成為一項關乎我國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重要任務。
第五題:
題目:證人保護亟需制度跟進
最近哈爾濱的男子駕車逃逸事件一男子駕車撞人后逃逸,并威脅周圍觀眾及提供線索的人, 2006年 4月11日中央電視臺 ,《東方時空》欄目出的 時空調查:誰來作證 節(jié)目中有幾個故事 ,主人公有的貼廣告的有的舉牌子,更有的 跪地哀求,目的只有一個,尋找證人,只有找到了證人才能證明自己清白或為家人討回公道,他們做出了這些舉動,可以知道尋找證人有多么困難,,尋找證人難,找到證人他們出庭作證更難,有這樣一個數字: 10%,據統(tǒng)計,目前我國給類訴訟案件中證人出庭作證率不超過10%, 在刑事訴訟中,證人出庭作證,對于打擊犯罪、保障人權,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證人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護,必然引起證人作證特別是出庭作證率下降,而證人作證率下降,必然使大量的案件流產,庭審書面化、形式化,最終不利于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破壞了社會秩序和損害了公共利益。
證人之所以承擔的義務與所享受的權利并不對稱,源于我國法律規(guī)定和制度建設上的缺失。刑事訴訟法只是宣示式地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但并沒有詳盡地規(guī)定保護證人的具體措施、保護機關和經費來源等等,可操作性很差。因此,必須盡快將證人保護的問題提到制度建設的層面來。當前,鑒于證人保護的迫切性和必要性,有必要借鑒國外一些法治發(fā)達國家的經驗,單獨制定證人保護法等法律,完善我國的證人保護制度。
在證人保護中,最重要的是證人及其家屬的人身安全的保護,這是證人保護的核心。而保護證人的人身安全首先就必須確定保護證人的國家責任,法律應當規(guī)定保護機關是負責偵查的機關,包括公安機關和檢察院;確定保護證人的資金來源,應當由國家財政支付;確定國家有關機關在保護證人中的責任等等。法律還應當規(guī)定需要國家提供保護的證人的情形,包括在涉黑案件、被告人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等等。重大案件以及證人面臨實在危險的案件等情形時,國家有關機關必須提供保護。
在對證人人身安全保護方面,法律還應當制定嚴密的保護措施,包括事前保護措施和事后保護措施。事前保護措施包括在偵查、起訴和審判階段,為證人提供貼身保護、為證人提供隱蔽的住房等各種保護證人的措施。事后保護措施包括對于面臨高度和長期風險,確實無法在原居住地生活的證人,為其提供完備的證件和手續(xù),秘密將其遷至安全的地方居住;也包括設立“打擊報復證人罪”這樣的單獨罪名,對發(fā)現的打擊報復證人的現象嚴厲打擊等等。去年,深圳市寶安區(qū)檢察院出臺的《證人保護工作規(guī)定》,將保護分為三個階段,即庭審前保護、庭審中保護和庭審后保護。對于因作證而將受到或已經受到嚴重暴力威脅傷害的證人,檢察機關可以實行24小時貼身保護。他們的經驗,值得好好總結。
在建立證人保護制度過程中,有一點特別要強調的是,有些對證人尤其是辯方的證人的打擊報復,正是來自國家機關特別是司法機關,因此,建立事先防范國家機關打擊報復的制度也顯得特別重要。比如可以考慮建立“污點證人”制度,對于那些參與了犯罪,但情節(jié)輕微,并且出庭作證的“污點證人”應當給予從輕、減輕和免除處罰。此外,對于已經出庭作證的辯方證人,非經法庭的允許,偵查機關不能就同一樣事件對其傳訊,采取強調措施要求其重新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