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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試行)
2011-12-16 13:35  浙江公務員考錄系統(tǒng) 點擊:

  第七章  公示與審批

  第三十一條  招錄機關根據(jù)考試成績、體檢結果和考察情況,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并予以公示。

  公示時間為7天。公示內容包括招錄機關名稱、擬錄用人員姓名、性別、準考證號、畢業(yè)院?;蛘吖ぷ鲉挝?、監(jiān)督電話。

  公示期滿,對沒有問題或者反映問題經(jīng)查實不影響錄用的,由招錄機關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錄用報批手續(xù);對反映有不符合公務員錄用有關規(guī)定的問題并查有實據(jù)的,招錄機關不予錄用并告知本人;對反映有嚴重問題,但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錄用,待招錄機關查實并做出結論后再決定是否錄用。

  第三十二條  省級招錄機關和省級直屬機構的擬錄用人員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的擬錄用人員,經(jīng)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垂直管理主管部門逐級審核匯總,由省級垂直管理主管部門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設區(qū)的市級招錄機關的擬錄用人員,報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h級以下招錄機關的擬錄用人員經(jīng)縣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設區(qū)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經(jīng)批準被錄用的人員由公務員主管部門發(fā)給錄用通知書。

  第三十三條  被錄用人員應當按照錄用通知書的要求按時報到,并辦理有關手續(xù)。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的,視為放棄錄用。

  第三十四條  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內,由招錄機關對新錄用的公務員進行考察,并安排其參加公務員初任等必要的培訓。試用期滿后考察合格的,予以任職;試用期不合格或本人提出不適宜在招錄機關工作的,經(jīng)原錄用審批機關批準,取消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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