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試卷二行政法復習:具體行政行為的分類
2015-12-15 11:23 | 華圖網(wǎng)校 | 責編:馮眀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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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不同的標準,可以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分類。常用的分類有以下這些:
1.依職權的和須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劃分標準是行政機關是否以當事人的申請作為開始具體行政行為的條件。前者指行政機關不需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直接依職權采取具體行政行為;后者則需要經(jīng)過當事人的申請,行政機關才能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2.羈束的和裁量的具體行政行為。劃分標準是具體行政行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立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的范圍、方法、手段等條件作出嚴格規(guī)定,行政機關采取時基本沒有選擇余地的,是羈束的具體行政行為;立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的范圍、方法、手段等方面給予行政機關根據(jù)實際情況裁量余地的,是裁量的具體行政行為。
3.授益的和負擔的具體行政行為。劃分標準是具體行政行為與當事人之間的權益關系。為當事人授予權利、利益或者免除負擔義務的,是授益的具體行政行為;為當事人設定義務或者剝奪其權益的,是負擔的具體行政行為。
4.要式的與不要式的具體行政行為。劃分標準是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需要具備法定的形式。需要具備書面文字等其他特定意義符號為生效必要條件的,是要式的具體行政行為;不需要具備書面文字或者其他特定意義符號就可以生效的,是不要式的具體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