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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2010-01-09 08:26  未知 點擊: 載入中...

 第二十一條 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yōu)錄取的辦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規(guī)定錄用公務員時,依照法律和有關規(guī)定對少數民族報考者予以適當照顧。

  第二十二條 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錄用,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設區(qū)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

  第二十三條 報考公務員,除應當具備本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第二十四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ㄒ唬┰蚍缸锸苓^刑事處罰的;

 ?。ǘ┰婚_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條 錄用公務員,必須在規(guī)定的編制限額內,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二十六條 錄用公務員,應當發(fā)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應當載明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資格條件、報考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以及其他報考須知事項。

招錄機關應當采取措施,便利公民報考。

  第二十七條 招錄機關根據報考資格條件對報考申請進行審查。報考者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準確。

  第二十八條 公務員錄用考試采取筆試和面試的方式進行,考試內容根據公務員應當具備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職位類別分別設置。

  第二十九條 招錄機關根據考試成績確定考察人選,并對其進行報考資格復審、考察和體檢。

  體檢的項目和標準根據職位要求確定。具體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規(guī)定。

  第三十條 招錄機關根據考試成績、考察情況和體檢結果,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并予以公示。

  公示期滿,中央一級招錄機關將擬錄用人員名單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地方各級招錄機關將擬錄用人員名單報省級或者設區(qū)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十一條 錄用特殊職位的公務員,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簡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測評辦法。

  第三十二條 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任職;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第五章 考 核

 第三十三條 對公務員的考核,按照管理權限,全面考核公務員的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第三十四條 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

  第三十五條 對非領導成員公務員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個人按照職位職責和有關要求進行總結,主管領導在聽取群眾意見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議,由本機關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考核委員會確定考核等次。

  對領導成員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機關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定期考核的結果分為優(yōu)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

  定期考核的結果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

  第三十七條 定期考核的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職務、級別、工資以及公務員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

第六章 職務任免

 第三十八條 公務員職務實行選任制和委任制。

  領導成員職務按照國家規(guī)定實行任期制。分頁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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