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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2010-01-09 08:26  未知 點擊: 載入中...

  第三十九條 選任制公務員在選舉結果生效時即任當選職務;任期屆滿不再連任,或者任期內辭職、被罷免、被撤職的,其所任職務即終止。

  第四十條 委任制公務員遇有試用期滿考核合格、職務發(fā)生變化、不再擔任公務員職務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職務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和規(guī)定的程序任免其職務。

  第四十一條 公務員任職必須在規(guī)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四十二條 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并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第七章 職務升降

  第四十三條 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質、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職經歷等方面的條件和資格。

  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逐級晉升。特別優(yōu)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規(guī)定破格或者越一級晉升職務。

  第四十四條 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ㄒ唬┟裰魍扑],確定考察對象;

 ?。ǘ┙M織考察,研究提出任職建議方案,并根據需要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醞釀;

 ?。ㄈ┌凑展芾頇嘞抻懻摏Q定;

 ?。ㄋ模┌凑找?guī)定履行任職手續(xù)。

  公務員晉升非領導職務,參照前款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十五條 機關內設機構廳局級正職以下領導職務出現空缺時,可以在本機關或者本系統(tǒng)內通過競爭上崗的方式,產生任職人選。

  廳局級正職以下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出現空缺,可以面向社會公開選拔,產生任職人選。

  確定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的任職人選,可以面向社會,從通過國家統(tǒng)一司法考試取得資格的人員中公開選拔。

  第四十六條 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實行任職前公示制度和任職試用期制度。

  第四十七條 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按照規(guī)定程序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

第八章 獎 勵

  第四十八條 對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給予獎勵。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公務員集體的獎勵適用于按照編制序列設置的機構或者為完成專項任務組成的工作集體。

  第四十九條 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ㄒ唬┲矣诼毷?,積極工作,成績顯著的;

 ?。ǘ┳袷丶o律,廉潔奉公,作風正派,辦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ㄈ┰诠ぷ髦杏邪l(fā)明創(chuàng)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ㄋ模樵鲞M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wěn)定做出突出貢獻的;

 ?。ㄎ澹圩o公共財產,節(jié)約國家資財有突出成績的;

 ?。┓乐够蛘呦鹿视泄?,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七)在搶險、救災等特定環(huán)境中奮不顧身,做出貢獻的;

 ?。ò耍┩`法違紀行為作斗爭有功績的;

 ?。ň牛┰趯ν饨煌袨閲覡幍脴s譽和利益的;

 ?。ㄊ┯衅渌怀龉兊?。

  第五十條 獎勵分為:嘉獎、記三等功、記二等功、記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分頁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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